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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镁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China scientific magnesium  (Beijing)  technology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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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镁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科镁基)成立于2017年,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注册资金1000万,公司专门致力于镁基胶凝材料应用于固体废弃物资源化技术研发的专业服务型公司,公司与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固体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实验室合作,研究开发“镁基胶凝材料”新的应用领域,破解大量堆放的固体废弃物难以利用的问题,满足固体废物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三化原则 ,为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提供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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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 1038-2019)(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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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9-04 14:19来源:生态环境部

日前,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焚烧》(HJ 1038-2019)。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HJ 1038-2019)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9月3日印发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 HJ 1038—2019 2019-08-27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8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8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排污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且其适用的主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技术界定按《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执行。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365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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